主旨:有關經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」介聘至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澎湖縣政府 108 年 3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80015618 號函轉苗栗縣政府 108 年 3 月 12 日府教特字第 1080046300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苗栗縣相關規定,經臺閩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,獲學校聘任後,應在該縣國民中(小)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;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,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,由學校整體考量,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,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。
三、請有意參加臺閩介聘之專任輔導教師,宜慎填選志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