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澎湖縣政府 109 年 10 月 12 日府教督字第 1090917164 號函辦理。
一、查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」第 7 條針對校長之平時考核有下列規定:
(一)言行不檢,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,情節重大,記一大過。
(二)有不當行為,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,記過。
二、復查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第 8 點規定:「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,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,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。」
三、社會對校長、教師的期待極高,教職人員肩負教育責任,自應潔身自愛,請同仁避免不必要之應酬,更不得出入不當場所,倘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議處。